产业发展收益机制,不断拓宽水库移民增收渠道,提高移民收入水平。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积极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康养、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查看官方原文 ↗(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6/content_7073260.htm)
这份文件是给水库移民的“增收大礼包”。简单说,国家不仅要继续发补贴,更要帮移民在家门口找到赚钱的路子。以后,库区和安置区会重点发展特色养殖、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这些产业,村集体要带着大家伙一起干,把资源变成资产。
对普通移民来说,最直接的变化是:就业机会多了,不用非得背井离乡去打工;村集体经济发展好了,年底可能有分红;自家种的土特产、开的农家乐,也能借助电商和旅游卖得更远。政策还强调要建立收益联结机制,确保产业赚的钱能实实在在落到移民口袋里,而不是只富了少数人。总之,就是从“输血”转向“造血”,让移民能安稳致富。
该通知标志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从“保基本、兜底线”向“促发展、建机制”的纵深转型。核心逻辑在于通过构建产业发展收益联结机制,将财政直补资金与产业项目扶持有机结合,破解移民增收对转移性支付的单一依赖。
政策要点聚焦于产业全链条升级:一是立足资源禀赋,推动特色种养与农产品加工业的纵向延伸,提升附加值;二是通过生态康养、休闲旅游等业态,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三是借助农村电商,打通产销对接的堵点。政策明确要求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意味着扶持资金和项目的承接主体将从分散农户转向村集体或合作社,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和统一经营。
从实施路径看,政策隐含了资产收益扶贫机制的深化,即通过量化入股、保底分红等方式,确保移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能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此举有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但政策落地效果高度依赖于地方政府的项目遴选能力、村集体经济的治理水平以及移民的参与度,需防范产业同质化竞争和项目运营风险。
趋势判断:未来五年,水库移民扶持将进入“后扶+产业”深度融合期。政策会推动财政资金从“直接给钱”转向“投资入股”,形成“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移民变股东”的改革趋势。预计各地将涌现一批以移民村为核心的特色产业集群,且与县域经济、乡村振兴规划高度绑定。
风险提示:一是产业项目市场风险,若盲目跟风发展同质化种养或旅游,易导致产能过剩和投资损失;二是集体经济治理风险,村集体企业化运营可能面临管理人才匮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需防止资产流失;三是收益分配风险,需警惕“大户俘获”现象,确保收益向低收入移民倾斜。建议关注地方配套实施细则中关于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硬性考核指标。
政策解读涉及的关联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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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可能受益的产业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为巩固拓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成果,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5年过渡期 对已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扶持期限在现有基础上延长5年;对202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在建水库的未搬迁移民和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移民,纳入扶持范围的,扶持期限按25年计算。 二、扶持对象、标准、方式等保持不变 扶持对象仍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标准仍为每人每年600元,能够直接发放给水库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个人,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 截至2026年6月30日的后期扶持人口,由水利部负责核定。2026年7月1日之后新建水库产生的需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由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三、做好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管理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政策保持稳定,征收标准、征缴程序维持不变。 四、促进水库移民增收 在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的同时,继续运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提升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水平,建立水库移民公平分享产业发展收益机制,不断拓宽水库移民增收渠道,提高移民收入水平。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积极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康养、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开展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推进防灾减灾、供水保障、交通、灌溉排水、生态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强化水库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水库移民创业人才培养,提升水库移民创业和转移就业能力。 五、加强组织实施 水库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水库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统筹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